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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政府不越位不缺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8-1 阅读:

——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
  流转价格逐年上涨,规模经营主体转入意愿高
  记者:近年来,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双加速”,土地流转价格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具体情况如何?成因是什么?
  宋洪远: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呈现“双加快”态势。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而2012年流转面积为2.7亿亩,占比为21.5%。与此同时,土地流转价格呈现逐年上涨态势。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监测数据,2013年观察点农户亩均土地租赁费用为879.75元,比上年上涨近2%。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归根结底是由土地流转供求关系决定的。从转出方来看,近年来随着土地经营成本的逐年上升和农民务工收入的逐年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比较收益下降趋势明显,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从转入方来看,一方面,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正逐步显现;另一方面,通过延长产业链、扩充价值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土地经营的综合效益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近年来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代表的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意愿比较高。
  总的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都有意愿,而且规模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意愿更强,从而出现土地流转价格上涨的现象,这种上涨趋势从短期来看还具有一定的刚性。
  短期政府可加以引导,长期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
  记者: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是否会影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如何确定合理流转价格?这个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宋洪远:在农村土地流转出现“双加快”的背景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很有必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从当前来看,土地流转价格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自发形成,因为过大的价格波动会伤及土地流转双方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政府可以考虑借鉴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做法,综合考虑当地主要农作物的平均产量和价格、土地经营的成本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用以协调平衡流转双方利益,引导形成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由于同一块土地可以生产不同的农产品,不同农产品的价格、成本、收益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从长期来看,土地流转价格最终还是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能通过下任务、定指标等行政命令的方式,脱离当地农业发展阶段、技术条件和人地关系等实际情况,过多地干预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片面追求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规范流转主体行为和流转方式
  记者:应对土地流转价格上涨趋势,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产业组织形式、产业政策等应怎样调整?
  宋洪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
  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法规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纠纷调解等流转服务,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和流转主体行为。
  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规模经营主体不跟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等不规范问题,要依照法律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流转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现象,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加大出台专门扶持政策的力度,通过加强负责人培训、融资服务、技术服务,提供供求趋势等信息服务,提升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消化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流转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压力承包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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